从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共享电单车行业经历了从高速增长到稳健扩张的发展历程。预计 2026 年投放总量超 800 万辆。随着投放量持续提升,2026年共享电单车市场规模预计突破 200 亿元。截至2024年底,国内7家主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超过700个城市投放运营,注册用户总数约22亿户。
在共享电单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部分城市“一刀切”、限制准入与配额管理制度普及等发展困境。部分地方将其定义为与公共交通体系具有竞争关系的交通方式,缺少相关政策指导导致决策难题。目前,浙江、湖南等10余省市已在法律规章层面将共享电单车纳入监管,发布招投标城市数超百个,共享电单车“一城一策”规范不断普及。但目前各地监管尺度不一、准入规则割裂,既阻碍共享电单车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也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制度要求存在背离。
一
法治护航:破除壁垒的关键力量
当前,共享电单车行业发展的宏观环境正经历深刻变革,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强化、司法审查态度鲜明等三重力量,正在重塑共享电单车监管底层逻辑。
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实施并纳入国务院常态化督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从法律属性来看,共享电单车难以被纳入“公用事业”范畴。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共享电单车显然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公用事业领域。这意味着以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共享电单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重环境合力之下,共享电单车监管正从"地方主导、封闭设限"的传统模式,加速迈向"法治引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新型治理逻辑,这既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交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二
路权与公平竞争权:两大法律基石
从路权角度看,路权的核心在于明确谁有资格、在何时、何地使用道路,具体可以概括为“交通参与者依法在特定时空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具体反映在使用主体上,体现为不同社会(收入)阶层的社会群体,都享有相应的基本路权。与路权相适应的,即城市管理者应当允许以有效竞争的方式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共享电单车这种新型绿色交通工具的服务。
从公平竞争权角度看,公平竞争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不受非法扭曲或排除的权利。其核心内涵包括机会均等、行为自由和地位平等三个方面。《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核心目的之一,正是防止因行政权力滥用而影响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要求有意愿的投资者不受限制的自由、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废除任何不必要的准入及配额等限制。
基于路权与公平竞争权两大法律基石,构建开放、公平、有效的交通市场环境,是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的根本路径。
三
政策建议:走向规范、公平、绿色的未来
第一,支持绿色出行,明确监管态度。 共享电单车是绿色出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第二,确立市场化原则,保证充分竞争。 严格落实“非禁即入” 市场准入规则,废除任何不必要的准入及配额限制。以市场优胜劣汰替代筛选运营主体,破除区域市场分割。
第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与竞争法实施,维护竞争秩序。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涉及共享电单车市场准入的地方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第四,坚守安全底线,保障有序出行。 在放开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统一车辆上牌、骑行规范、运维管理、车辆回收等安全标准,实施动态精细化监管,平衡市场活力与城市治理秩序。
共享电单车承载着绿色低碳出行的民生期盼,也考验一座城市的交通治理与法治化管理水平。以路权保障、公平竞争为核心完善法治监管体系,破除区域市场壁垒、规范行政准入尺度,共享电单车行业必将在法治化约束下有序发展、在充分市场竞争中提质升级,持续疏通城市短途出行微循环,为市民高品质便捷出行筑牢慢行交通支撑。
* 根据郭宗杰教授在第二届城市共享电单车治理与发展论坛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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